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央行首次提议:民间借贷合法化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新华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8-17 23:08:21

 

    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,央行首次表态,建议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,并适时推出《放贷人条例》。

    央行15日发布《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》指出,今年以来,受劳动力成本以及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影响,中小企业生存状态堪忧。由于贷款不畅,不少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。《报告》提醒说,近期出现的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,主要用于调剂企业短期头寸不足,或是银行还旧借新的“过桥资金”,应当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。此外,民间借贷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。

    《报告》指出,中小企业贷款有时间急、金额小、用信频、期限短等特点,因此难受银行的青睐。于是,民间借贷应运而生。《报告》统计,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,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.3万元到74.1万元,增长36%;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.1万元到1.6万元,增长45%。

    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,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“三农”的资金困难,并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。但《报告》强调,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,存在着交易隐蔽、监管缺位、法律地位不确定、风险不易监控,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、洗钱犯罪等问题。

    针对近期部分地区出现的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,央行表示,此类借贷的期限往往很短,一般在10天至1个月,最长不超过3个月,因此尽管利率较高,但利息支出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。不过,其中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的“过桥资金”容易掩盖企业经营困境,可能会给银行信贷带来潜在风险,应当引起商业银行的关注。

    《报告》认为,在进一步发展正规金融的同时,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、作用及潜在问题,应着手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,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,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,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。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,适时推出《放贷人条例》,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,引导其“阳光化”、规范化发展。

  民间业者反应

  合法化后利率将降低

  “这下,大家不用都挤小额贷款公司的独木桥了!收编民间借贷又多了条阳光大道!”电话中,被誉为温州模式专家的周德文兴奋地表示,央行建议推出《放贷人条例》无疑是金融对内开放信号的进一步放大。

    对于《放贷人条例》的具体内容,除了要对放贷人的法律定位作出明确界定外,周德文说他比较关心放贷行为的界定与规范,比如放贷人的条件、放贷对象、放贷利率在何种范围波动等。“以利率为例,是否可以界定一个相对基准利率,以此利率放出的贷款受法律保护,视作合法民间借贷,高于此利率外放出的贷款则不受法律保护。”他建议。

    新中国第一个钱庄“方兴钱庄”的创办人方培林认为,一个比较符合市场化规律的利率不会超过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,因为传统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是因为市场不透明所致,一旦《放贷人条例》出台,不透明且缺乏有效竞争的市场就会面临挑战,那么利率一定会降低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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