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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新规: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应当让行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兰州晨报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1-12-9 11:13:40

 

    本报讯(首席记者梁峡林)12月6日,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,《条例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了新的界定,送伤者到医院后,未报案就“闪人”的仍视为交通肇事逃逸。

    机动车在行驶途中 遇到校车应当让行

    对于校车管理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:专门接送中小学生、学龄前儿童的校车,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,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;校车驾驶人应当有3年以上驾龄;校车应安装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,并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。除对校车管理进行严格规定外,《条例》还明确了校车享有的一些“特权”,如“校车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”、“机动车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、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应当让行”等。

    《条例》要求车辆、行人应当各行其道,并结合本省实际作了补充规定,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,不得在车行道上赶骑牲畜,不得在车行道上等候、拦截车辆或者玩耍,也不得在车行道上发放广告、兜售物品。

   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实行城乡“同命同价”

  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现实工作中的难点问题。《条例》明确,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、财产损失,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,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作了划分;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,其残疾赔偿金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,作了“同命同价”的规定,不再有城乡区别。

    肇事送伤者入院后 “闪人”仍视为逃逸

    针对现实工作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难点问题,《条例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,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: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;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,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;将伤者送到医院后,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;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。

    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曹义鸿表示,《条例》是建国以来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,在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。各级公安机关要将《条例》纳入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,在组织广大交警认真学习的同时,充分利用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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